112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公告(學生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2月07日
受文者:全校學生
主旨:有關課程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公告週知。
公告事項:
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上課日期為113年02月19日起,請全校學生依規定按時上課。
二、112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加退選週為113年02月19日(中午12:30起)至03月01日止,學生在不違反選課規定下,得自由選課。
三、關於學生放棄學期成績登記及棄選之規定如下,請全校學生特別注意:
本校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五條:「研究生於學期第三週起至第十三週止,得至課務組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研究生所放棄之科目於個人成績表中並無任何紀錄,惟學生不得要求學分費退費。
大學部及一貫制四至七年級學生不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惟得於開學
後第十週起至第十四週止親至課務組辦理棄選,所棄選之科目,於個人成績表中註記,該科若繳交學分費則不另退費,且棄選後之總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每學期限制之最低修習學分數。
一貫制一至三年級學生不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或棄選。
前述放棄學期成績登記及棄選之程序辦理完成後,若無學生選修該堂課,則於該堂課之最後一名學生申請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或棄選完成起,停發該堂課之教師授課鐘點費。」
學生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確認前及辦理棄選確認前之缺曠課紀錄,一律併入全學期學生缺曠課紀錄內計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確認後及辦理棄選確認後之缺曠課紀錄,則不予計算,學生可經由校園網站南藝服務視窗「學生缺曠課查詢」中,查詢缺曠課紀錄。
四、請全校學生按課表準時上課,勿隨意缺課,上課期間請勿使用3c產品;如有請假之必要,請依規定填妥假單事先申請,並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辦理。
- 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經准假或假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
缺課及曠課,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授課教師應於授課當日起算,於七個工作天內(含授課日)且於校定期末考週第一日前,將曠課紀錄表送逹課務組登錄,未於前述期限內將曠課紀錄表送達課務組登錄者,該筆曠課紀錄不予承認、登錄。
二、學生學期缺曠課紀錄登錄至每學期第十六週截止,統計資料送授課教師做為學期成績評分參考。惟研究生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放棄該科成績登錄者,該科學期成績不予列計。
三、學生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其缺課時數不列計,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或科目性質給予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得按照實際成績給分。
四、經學務處核准之公假不列計缺課。
五、學生學期總缺曠課時數逾全學期總上課時數(每週總上課時數乘以十八週)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
六、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休學。
五、研究所博士班必修課程須本所博士生一人以上選修,博士班選修課程須本校研究生二(含)人(含本所博士生一人)以上選修,研究所碩士班選修課程須研究生三(含)人(含本所二人)以上選修,才得開課。
大學部(含一貫制)通識選修課程須十二(含)人以上選修,專業選修課程須本系(含輔系、雙主修及學程)學生五(含)人以上選修,才得開課。若有特殊情形,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考試委員不可為研究生三等親(含)以內之親屬,且指導教授不得任委員會召集人。
七、本校上課堂數及時間統一如下:
節數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時間 |
8:00 | 8:50 |
9:00| 9:50 |
10:10| 11:00 |
11:10| 12:00 |
午休時間 |
13:00| 13:50 |
14:00| 14:50 |
15:10| 16:00 |
16:10| 17:00 |
17:10| 18:00 |
18:10| 19:00 |
19:10| 20:00 |
20:10| 21:00 |
21:10| 22:00 |
八、各學系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將予以退學。請同學特別注意學則相關規定。
九、尊重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請購置合法教科書,切勿非法影印書籍以免觸法。
十、為保障自身權益,學生參加校外學習活動(含短期實習),應自行檢視相關保險事宜及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