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公告(教師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2月07日
受文者:本校各系、所、中心及全校教師(含專兼任教師)
主旨:有關課程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公告週知。
公告事項:
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上課日期為113年02月19日起,請全校專兼任教師依規定(教師法)親自到堂上課,遇有事病假應依規定辦理請假補課手續。
※音樂系及國樂系各課程授課教師(含通識課程)請特別注意:
為配合音樂系及國樂系每學期末之術科考(非期末考週),請各課程授
課教師(含通識課程)擇期於學期中補課(補課單請送課務組備查),以
符合每學分授滿18小時之規定。
二、本校課程皆以每學期18週之時程規劃,如無授足週數,各授課教師應斟酌調整補足課程,必要時應另行補課。
三、教師得視需要自行聘請專家學者到堂演講(演講費及交通費應由授課教師自行支付),惟授課教師仍應隨堂指導。
四、112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加退選週為113年02月19日(中午12:30起)至03月01日止,在不違反選課規定下,應讓學生自由選課。
五、研究所博士班必修課程須本所博士生一人以上選修,博士班選修課程須本校研究生二(含)人(含本所博士生一人)以上選修,研究所碩士班選修課程須研究生三(含)人(含本所二人)以上選修,才得開課。
大學部(含一貫制)通識選修課程須十二(含)人以上選修,專業選修課程須本系(含輔系、雙主修及學程)學生五(含)人以上選修,才得開課。若有特殊情形,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關於學生放棄學期成績登記及棄選之規定如下,請全校教師特別注意:
本校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五條:「研究生於學期第三週起至第十三週止,得至課務組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研究生所放棄之科目於個人成績表中並無任何紀錄,惟學生不得要求學分費退費。
大學部及一貫制四至七年級學生不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惟得於開學
後第十週起至第十四週止親至課務組辦理棄選,所棄選之科目,於個人成績表中註記,該科若繳交學分費則不另退費,且棄選後之總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每學期限制之最低修習學分數。
一貫制一至三年級學生不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或棄選。
前述放棄學期成績登記及棄選之程序辦理完成後,若無學生選修該堂課,
則於該堂課之最後一名學生申請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或棄選完成起,停發該
堂課之教師授課鐘點費。」
七、請各專兼任教師按課表準時上下課,勿隨意更動,以免影響學生參加其他校內所舉辦之各項演講或語文學習活動或其前後課程之上下課時間;各專兼任教師如無法依課表到課時,應事前親自與修課學生討論補課時間後,依本校排課及調課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填妥調課、補課單,並於事前向課務組申請,且補課以不超過二次課程集中一次上完為原則。
各專兼任教師於申請調課程序完成後,應將核准之調補課單公告於各系、所、中心公佈欄,明確告知修課學生補課日期,並應準時補課。
※本校排課及調課注意事項相關條文:
第十二條:「調動課程除仍應根據前述要點處理外,調(補)課以不
超過二次課程集中於一日上完為原則。
隔週上課課程,不可於上課當日進行補課。
國內校外教學,一天次最高得折抵一週課程為限;國外移地教
學,單日最高折抵以4小時為限(天次計算須扣除第一及最後
日),總折抵課程時數以該課程全學期總授課時數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調(補)課安排及校外教學(含國內外)之課程時數折
抵,如遇特殊情況,得專案簽准辦理。
學生因故無法於期中參加國外移地教學時,應提具相關證明經
開課單位研擬補課計畫後專案辦理;國外移地教學課程如無法
參加之學生人數達修課人數二分之一時,應取消出國計畫,改
以一般課程授課。」
八、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學生學期缺曠課紀錄登錄至每學期第十六週截止,授課教師應於授課當日起算,於7個工作天內(含授課日)且於校定期末考週第一日前,將曠課紀錄表送逹課務組登錄,未於前述期限內將曠課紀錄表送達課務組登錄者,該筆曠課紀錄不予承認、登錄。
請各專兼任教師確實點名,如遇學生缺曠課,應於上述期限內將學生缺曠課紀錄送交教務處課務組登錄,以便學生上網查詢。
*有關學生公假不列入缺課計算之部份,應提前專案簽請核示,請各授
課教師配合辦理。
九、基本授課時數經各項核減計算後仍不足之教師請注意:
(一)專任教師:於本校第一年起算,每學期授課時數不足時,次學期超授課時數應先補足後,仍有超鐘點者,得支超授鐘點費。到校第一年(如直接由校務基金約聘教師轉任,其年資應併計)學期授課時數不足部份,不列為授課時數不足之紀錄。
(二)校務基金約聘教師:於本校第一年起算,每學期授課時數不足時,次學期超授課時數應先補足後,仍有超鐘點者,得支超授鐘點費。如轉任專任教師,其轉任前一學期不足之時數,應由轉任後第一學期超授課時數補足,仍有超鐘點者,得支超授鐘點費。
(三)客座教師:其授課時數不足時,次學期超授課時數應先補足後,仍有超鐘點者,得支超授鐘點費。連續兩學期授課時數不足者,其第三學期(含連續及不連續學期)續聘時,應於續聘之前學期提報三級教師評審會議通過續聘案後,始得於次學期開課。
前項第(一)、(二)款教師連續兩學期授課時數不足(含年資併計部份)者,其年終不予晉級加薪,由教務處造冊提報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連續二學年授課時數不足者改聘為兼任教師,由教務處造冊提報人事室依本校教師聘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研究所碩士班開設之必修課程,修課學生人數如未達三人,其教師授課時
數折半計算。
十一、擔任各系所「實務(專業)實習課程」之指導教師,其授課時數以每指導一名學生四分之一小時核計,但最多核計三小時。此類課程為研究所零學分者指導教師不列計授課時數。
十二、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考試委員不可為研究生三等親(含)以內之親屬,且指導教授不得任委員會召集人。
十三、每學期之課程意見調查結果,經課務組彙整後,將結果分送各課程所屬系所院主管及所屬授課教師留存,以檢討相關課程內容及授課教師之適任性,並謀求改進之道。
十四、本校上課堂數及時間統一如下:
節數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時間 |
8:00 | 8:50 |
9:00| 9:50 |
10:10| 11:00 |
11:10| 12:00 |
午休時間 |
13:00| 13:50 |
14:00| 14:50 |
15:10| 16:00 |
16:10| 17:00 |
17:10| 18:00 |
18:10| 19:00 |
19:10| 20:00 |
20:10| 21:00 |
21:10| 22:00 |
十五、各專兼任教師應於學期初,將各科學期成績評分標準(含期中考、期未考、課程報告及缺曠課扣分情形)告知修課同學,避免造成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期總成績之疑義;教師於學期成績登錄時請小心謹慎避免失誤。
十六、為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請各授課教師協助加強宣導尊重著作權,切勿非法影印書籍以免觸法。如因課程需要,請事先告知學生所需之用書,以利學生儘早準備,避免因無書可用而發生非法影印、違反著作權之觸法情事。如發現學生使用非法影印教科書,應立即通報課務組處理。
十七、為保障學生權益,如教師因課程須要要求學生進行校外學習活動(含短期實習)者,應督促學生於行前辦妥相關保險事宜並注意學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