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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本校與清華大學學生交流申請相關事宜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務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917

主旨:公告本校與清華大學學生交流申請相關事宜。

依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交流實施準則。

公告事項:

一、依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交流協議」,辦理兩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交流,申請自即日開始,截至依各系、所規定之日期止。

二、交換生申請資格:本校七年一貫制修業滿6學期以上學生、四年制學士班一(含)年級以上學生、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一(含)年級以上學生及博士班一(含)年級以上學生。

三、欲申請學生交流者,須繳交「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交換學生基本資料表」(如附件1)、「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交流研修學習計畫書」(如附件2)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生赴國立清華大學就讀交換學生家長同意書」(如附件3)正本各1份,並依本校各系、所、學院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方具參加初審資格。

四、國立清華大學各系、所、學院相關資訊,請至清大教學單位網頁查詢。

五、本案聯絡人:教務處註冊組 唐佳欣,電話06-6931213E-MAILmoney168@tnnu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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