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一、114學年度第2學期各系所開設暑修課程表如下列,請有意願修課之同學至教務處網站下載暑修申請書,填妥資料並經開課單位核章後,於115年07月08日(中午12:00)前向教務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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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單位 |
課程代號 |
必/選 |
班數 |
時數 |
學分 |
課程名稱 |
上課時間 |
授課老師 |
教室 |
開課日期及課程限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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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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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114203771 |
選 |
1 |
2 |
2 |
英文閱讀與寫作(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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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程認抵「進修英語(一):中級」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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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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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114203871 |
選 |
1 |
2 |
2 |
英文聽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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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程認抵「進修英語(一):中級」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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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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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114203971 |
選 |
1 |
2 |
2 |
英文探索與應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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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程認抵「進修英語(一):中高級」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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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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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114204071 |
選 |
1 |
2 |
2 |
英文探索與應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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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程認抵「進修英語(一):中高級」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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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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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114204171 |
選 |
1 |
2 |
2 |
實用英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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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程認抵「音樂系英文/英文閱讀與寫作(一)~(二)」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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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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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114204371 |
選 |
1 |
2 |
2 |
實用英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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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程認抵「音樂系英文/英文閱讀與寫作(一)~(二)」2學分。 |
註:每一學分應授滿十八小時,每科上課週數應授課滿六週。
二、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暑修:
(一)提前修習較高年級科目。
(二)學期所修科目期末考試請假尚未補考。
(三)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
(四)暑修申請登記期間,學生身分仍為休學者。
(五)已符合畢業資格。
(六)必修課程於學期中未修習者。
三、學生應依當學期公告之學分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惟學生繳交之學分費總額低於授課教師鐘點費及各項相關支出總額時,前項授課教師鐘點費及各項相關支出總額應由修課學生均分。各單位依課程之性質及實際上課時數另訂有學分費收費標準者從其規定。
四、暑修課程各項應繳費用應於115年07月13日中午12:00前完成繳費,未完成者視同未完成暑修申請,若因學生未完成繳費至課程開課人數未達下限或收費總額低於授課教師鐘點費及各項相關支出總額者,該課程停開並由課務組統一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