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7日調整相關防疫規定,爰修正指引有關「體育、游泳、實習課程、表演藝術課」等部分規定,修正內容摘錄如下:
二、體育、游泳、實習課程、表演藝術課
(一)體育課
1.校內體育課應全程佩戴口罩,但進行室外運動時,如師生本身無呼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
2.校外體育課應全程佩戴口罩,但進行室外運動時,如師生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3.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罩。
(四)表演藝術課
1.除歌唱或吹奏類樂器類課程外,其他項目學生均需全程佩戴口罩,並請酌以調整練習時間,避免因長時間佩戴口罩造成不適(註:如有心血管疾病或呼吸道過敏體質者,應避免參加)。
2.考量歌唱或吹奏類因排練需要無法全程佩戴口罩,得於演唱或演奏時暫時脫下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